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受理轉讓申請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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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哈交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的申請和受理行為,根據《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轉讓方應與哈交所簽訂《委托協議》并提交信息披露申請。轉讓方需登錄哈交所官方網站免費注冊用戶信息,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向哈交所上傳《委托協議》《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披露信息公告及信息披露需提供的相關材料電子文檔。
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哈交所提供《委托協議》《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披露信息內容等相關材料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條 《委托協議》應當明確轉讓方與哈交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相應違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轉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
第五條 哈交所負責對轉讓方提供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披露信息公告及信息披露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等紙質文檔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核,重點審核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履行備案手續,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哈交所依據轉讓方提供的《信息披露公告》內容予以發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哈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產權轉讓方案,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七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對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六)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需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轉讓底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轉讓標的上設置的其他權利,以及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或事項。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采用何種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產權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涉及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轉讓方原則上不得選擇招投標方式。
第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具體要求、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哈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