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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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哈交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競價及簽訂交易合同等行為,根據《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產權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哈交所按照公告確定的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中確定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競價活動按信息披露公告發布時間進行,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五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的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除涉及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外,交易雙方按照意向受讓方的最終報價直接簽約。
第六條 標的企業股東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登錄網上交易系統注冊用戶信息并上傳《委托協議》《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產權受讓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電子文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時間按照網上交易系統提示賬戶信息將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成為受讓方后,按照要求提供《委托協議》《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產權受讓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八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及相關安排;
(五)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交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生效條件;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安排及逾期變更的責任;
(十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九條 交易雙方不得在產權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約定股權回購、利益補償等內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條 哈交所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情形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哈交所依據交易雙方申請,協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哈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