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預披露轉讓信息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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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哈交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信息預披露的申請、受理和發布等行為,根據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向哈交所提交信息預披露申請,委托哈交所公開發布產權轉讓預披露信息。
產權轉讓未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參照本規程進行信息預披露。
第三條 轉讓方登錄哈交所官方網站免費注冊用戶信息,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向哈交所上傳《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預披露公告,并上傳預披露信息發布所需材料電子文檔。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向哈交所提供《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預披露信息發布所需材料等紙質文檔材料,并對預披露信息的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轉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前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
第六條 哈交所負責對轉讓方提供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預披露信息發布所需材料等紙質文檔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哈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預披露申請對外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哈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七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八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應當進行信息預披露的,預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公告時間由轉讓方自主確定,但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時間以哈交所網站發布當日為起始日,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十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應當在哈交所網站進行發布。哈交所還可以通過交易大廳顯示屏、報刊媒體、廣播電視媒體、新媒體或舉行項目推介會等多種補充形式進行發布。
第十一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后,重新向哈交所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由哈交所重新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二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哈交所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內,可以向哈交所提出初步受讓意向,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哈交所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初步登記情況告知轉讓方。
第十五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哈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