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登記受讓意向操作規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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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哈交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意向受讓方登記和資格確認行為,根據《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到哈交所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
第三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登錄哈交所官方網站免費注冊用戶信息,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向哈交所上傳《委托協議》《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產權受讓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電子文檔。
成為受讓方后,按照要求提供《委托協議》《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產權受讓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產權受讓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名稱、受讓底價、相關承諾等。
意向受讓方的受讓底價不低于轉讓底價。
第五條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填寫內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哈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遵守交易規則作出承諾;
(二)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三)意向受讓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四)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五)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未經信息披露公告發布的受讓條件,不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九條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確表示不接受聯合受讓的,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向哈交所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多個意向受讓方組成聯合體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體的《產權受讓申請書》中應載明各成員的受讓比例。
第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聯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一條 聯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合受讓協議》,《聯合受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成聯合受讓體的各方主體信息;
(二)聯合受讓體擬參與受讓的項目;
(三)聯合體內部各成員關于受讓標的的分配比例及價格;
(四)確定聯合受讓代表,授權其代表聯合受讓體辦理受讓事宜;
(五)聯合受讓體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的事項。
各成員應當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各方對受讓方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轉讓方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按《信息披露公告》披露時間按照網上交易系統提示賬戶信息將保證金交納到哈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三條 哈交所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哈交所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的意見。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哈交所《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對哈交所的資格確認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向哈交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轉讓方逾期未予書面回復的,視為同意哈交所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轉讓方對哈交所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提出異議的,應與哈交所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十八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哈交所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哈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