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操作規范(試行)
【信息時間: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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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國有企業資產租賃交易行為與活動,參照《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出租管理辦法》(哈國資發〔2016〕20號)、《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哈國資發〔2018〕4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有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包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中具有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子企業。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出租是國有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包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中具有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子企業作為出租方,將企業整體資產或自身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但專業租賃公司從事租賃經營業務的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相關資產另有規定等情形除外。
第四條 出租人通過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交易網站進行公開競價招租(發布租賃公告、受理意向承租人報名、開展競價活動、資金結算等)。
第五條 交易方式: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含兩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采用增價的網絡競價方式成交(若特殊項目采用線下競價,采用價高者成交的方式成交)。如僅征集到一個意向承租人,可采用協議方式成交(須報價)。
第六條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規則組織租賃活動,以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有序利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租賃市場交易秩序。
第一章 受理租賃信息發布申請
第七條 租賃信息發布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
第八條 出租人應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網站注冊登記、提交資產出租審批手續、決策程序、出租方案、評估報告、資產租賃合同樣本等,并對其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租賃標的物公告遵循公平競爭、公正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對資格條件設定無明顯指向性、排他性條款,且符合齊全性、規范性要求,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應予以受理。
第十條 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外,要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租賃標的物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信息;
(二)出租標的物的名稱、數量、產權狀況及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出租期限及用途、租金收繳方式、掛牌價格及掛牌價格制定依據等;
(三)意向承租人相關條件;
(四)招租方式;
(五)公告時間、地點、租賃方式;
(六)出租人的項目負責人聯系方式;
(七)標的物查看現場地址(如有);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首次招租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承租人的,出租人可以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應由出資企業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第二章 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租賃公告應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網站發布,公告的首次發布日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因出租人原因項目延期,延期公告日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發布期限自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網站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租賃公告發布后,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公告內容和條件。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租賃活動造成影響的,出租人應及時調整公告內容,延長相應的公告時間或重新發布公告。中止恢復公告的公告期累計不得少于正式公告期限,重新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在交易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出租人可向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提出暫停公告申請。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可以暫停租賃公告,暫停期間可根據出租人的申請恢復或終止公告。
第三章 意向承租人報名
第十六條 意向承租人應在租賃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實名注冊、上傳報名材料、繳納保證金等活動,未按照要求進行上述活動的,無權參與競價活動。
第十七條 意向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告及附件要求上傳報名材料,并對其提交的報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報名截止時間后報名不得參與資格審核,繳納保證金截止時間后繳納保證金的不得參與競價活動。意向承租人辦理報名手續并上傳報名材料,即視為意向承租人已完全知曉公告及附件及交易文件的相關信息,對標的進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出租人設立的相關要求及條件。
第四章 競價活動的組織
第十九條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租賃公告的方式組織競價活動,現場競價按照制定并通過公示的競價方案進行。其他網絡競價采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網站動態報價大廳進行動態報價。
第二十條 網絡動態報價分為兩個報價期,即自由報價期和限時競價期,在此期間,意向承租人可以對標的報價。意向承租人應慎重報價,意向承租人的報價輸入網絡動態報價系統的交易指令后,其報價即刻生效,意向承租人不能更改或撤回。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首次報價不能低于底價,下次報價須高于上次報價。報價采取的是增價競價,每次有效報價的報價幅度須是加價幅度的整數倍。自由報價期和限時競價期均以公告信息披露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報價結束后,如果意向承租人報價成交,意向承租人方可自行在網絡動態報價系統中查看結果通知單。最高應價者,經確認成交,即成為承租方。承租方應到交易所領取《動態報價結果通知單》。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與結算
第二十二條 承租方應當按照租賃公告及其他項目文件的要求交納成交價款和服務費用。并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或其相關文件,辦理標的交割手續。
承租方與出租方簽署《租賃合同》后,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掛牌金額、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采用統一保證金、服務費、成交價款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未成交的承租人的保證金,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原路退還。成交承租人的保證金按照公告要求轉為交易價款,交易價款按照出租人與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的約定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合同后,由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轉至出租人指定賬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參與競價活動的出租人、意向承租人及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應遵循《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操作規范》的要求進行租賃活動。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交易和國有參股(非國有全資、控股、實際控制等)企業資產租賃交易參照本規范操作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哈爾濱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